癌症治療期除身心不適外,也可能因中斷工作,使家庭面臨經濟壓力而陷入困境。經本會評估後將提供急難救助金,以緩解短暫之經濟難關。

適用對象

  1. 18歲以上,罹患癌症且正進行積極性治療(手術、化療、放療、標靶、免疫等治療)者。
  2. 因罹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3. 需在診斷或復發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方式

  1. 單位轉介:經轉介單位評估,填妥附件之「補助申請單」,並備妥應附文件,以傳真、e-mail或郵寄至本會。
  2. 2024年1月1日起取消自行求助。

應附文件

  1. 近三個月內之罹癌「診斷證明書」。
  2. 近三個月內之同住全戶人口戶籍謄本詳盡版。
  3. 近一年同住全戶人口完稅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具低收/中低收證明者免付)。
  4. 相關特殊身份證明文件,無則免付。
  5. 補助申請單個人資料同意書

補助內容

補助額度由本會評估,一次或分次補助;同一家庭每年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
❋急難救助金核發方式:審核通過補助後,申請者需簽具急難救助金簽收單並提供匯款帳戶影本,本會以匯款方式核發補助款。若申請者存款帳戶遭凍結或強制執行,將以匯票或匯款至申請者信任他人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