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癌友因放射線治療每日跨縣市奔波往返醫院及住所之困擾,本會在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提供具有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的癌友,享全額住宿補助。
適用對象
- 18歲以上,罹患癌症且跨縣市就醫且正在進行放射線治療。
- 具有政府核定之低收或中低收資格者;若設籍花東地區的癌友僅有清寒證明身分者亦可。
- 申請台北、台中、高雄之希望驛站,須未設籍於就醫醫院之縣市:
*申請入住台北希望驛站者:設籍不在台北市及新北市。
*申請入住高雄希望驛站者:設籍不得在高雄市。
*申請入住台中希望驛站者:設籍不得在台中市。 - 申請花蓮、臺東者,設籍地與就醫醫院兩者交通距離需達40公里以上(依Google Maps計算)。
申請方式
- 單位轉介:轉介單位評估後,填妥附件之「補助申請單」,並備妥應附文件,以傳真、e-mail或郵寄至本會。
- 自行求助:填妥附件之「補助申請單」及備妥應附文件,以親洽、傳真、e-mail或郵寄本會。
應附文件
- 三個月內「罹癌診斷證明」正本或影本,醫師囑言欄位需有放射線治療起訖日期、每週幾次、共幾次之說明字樣。
- 近三個月內之同住全戶人口戶籍謄本詳盡版正本或影本。
-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設籍花東地區者可附清寒證明。
- 補助申請單、個人資料同意書。
補助內容
提供癌友於放射線治療期間實際入住希望驛站之住宿費用,限每人每年申請一次,單一個案補助金額上限,台北地區5萬,其他地區3萬。
❋通過希望驛站補助之入住說明:
1.可陪伴入住之親友限一名;若無可陪伴入住之親友,則需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並註明癌友可單獨入住之字樣。
2.需簽訂「病友入住契約書」,遵守相關住宿約定。
3.本會將提供希望驛站住宿簽名單及病友治療紀錄表蓋章佐證。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
[補充]自費入住希望驛站:不限條件,本會僅提供希望驛站業者聯絡資訊,住宿金額及入住事宜,將由當事人與業者協調之,本會不予介入,亦無須提供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