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照顧成為孤軍奮戰! 本會針對經濟弱勢與支持系統不足之家庭,提供居家照顧、居家護理及口腔照護工具包等照護支援,協助生理功能尚未恢復的癌友獲得良好照護,並讓家屬獲得喘息。

適用對象

  1. 18歲以上,罹患癌症進行積極性治療(手術、化療、放療、標靶、免疫等治療)或治療後生理功能不佳,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經本會社工、護理師評估確有需求者。
  2. 因罹癌治療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者。
  3.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請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
  4. 支持系統薄弱之家庭,如:獨居。
  5. 主要照顧者為工作人口,但因就業、就學,需要喘息服務者。

申請方式

  1. 單位轉介轉介單位評估後,填妥附件之「癌症希望基金會補助申請單」,並備妥應附文件,以傳真、e-mail或郵寄至本會。
  2. 自行求助填妥附件之「癌症希望基金會補助申請單」及備妥應附文件,以親洽、傳真、e-mail或郵寄本會。

應附文件

  1. 近三個月內之罹癌「診斷證明書」影本。
  2. 近三個月內之同住全戶人口戶籍謄本詳盡版影本。
  3. 近一年同住全戶人口完稅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影本。(兩者皆須檢附,可於任一國稅局、稽徵所申請)
  4. 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或中低收證明影本即可,無須提供財產所得清單。
  5. 相關特殊身份證明文件,無則免付。(如:弱勢兒少核定公文、身障手冊、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等)
  6. 檔案下載:癌症希望基金會補助申請單專案補助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補助內容

  1. 居家照顧:照顧服務員到府居家照顧與陪伴。(限雙北、台中、彰化、高雄、台東地區)
  2. 居家護理:居家護理師到府提供照護技能與衛教。(限雙北、台中、彰化、高雄、台東地區)
  3. 口腔照護工具包:提供口腔癌病友口腔照護所需物品,提升癌友自我照護能力。
❋居家照顧、居家護理可互相搭配,補助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本會評估後核定補助項目與金額,並聯繫服務單位進駐家庭提供服務。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
 

【補助資料寄送指南】 請依您的居住地將資料寄送至對應的希望小站:

  • 台北希望小站: 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花蓮。

  • 台中希望小站: 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

  • 高雄希望小站: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澎湖、金門、馬祖。